第一条为了规范公事员的处理,保证公事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事员的监督,建造高本质的公事员部队,促进勤政廉政,进步作业效能,依据宪法,拟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事员,是指依法实施公职、归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薪酬福利的作业人员。
法令对公事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责任、权力和处理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四条公事员准则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维、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维为辅导,遵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根本道路,遵循我国的干部道路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准则。
第五条 公事员的处理,坚持揭露、相等、竞赛、择优的准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规范和程序进行。
第十条中心公事员主管部门担任全国公事员的归纳处理作业。县级以上当地各级公事员主管部门担任本辖区内公事员的归纳处理作业。上级公事员主管部门辅导下级公事员主管部门的公事员处理作业。各级公事员主管部门辅导同级各机关的公事员处理作业。
公事员职位类别依照公事员职位的性质、特色和处理需求,划分为归纳处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法令类等类别。国务院依据本法,关于具有职位特别性,需求独自处理的,能够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则。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第十七条 归纳处理类的领导职务依据宪法、有关法令、职务层次和安排规范设置确认。
归纳处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第十八条各机关依照确认的功能、规范、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份额,设置本机关公事员的详细职位,并确认各职位的作业责任和任职资历条件。
第十九条 公事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等级。公事员职务与等级的对应联系,由国务院规则。
公事员的等级依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作业实绩和资历确认。公事员在同一职务上,能够依照国家规则提升等级。
第二十条 国家依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安排公事员的作业特色,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第二十一条选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恰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事员,采纳揭露考试、严厉查询、相等竞赛、择优录取的方法。
民族自治当地依照前款规则选用公事员时,依照法令和有关规则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恰当照料。
第二十二条中心机关及其直属安排公事员的选用,由中心公事员主管部门担任安排。当地各级机关公事员的选用,由省级公事员主管部门担任安排,必要时省级公事员主管部门能够授权设区的市级公事员主管部门安排。
第二十三条报考公事员,除应当具有本法第十一条规则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省级以上公事员主管部门规则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历条件。
第二十六条选用公事员,应当发布应考公告。应考公告应当载明应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历条件、报考需求提交的请求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
第二十七条 招录机关依据报考资历条件对报考请求进行检查。报考者提交的请求材料应当实在、精确。
第二十八条 公事员选用考试采纳书面考试和面试的方法进行,考试内容依据公事员应当具有的根本才能和不同职位类别别离设置。
第二十九条 招录机关依据考试成绩确认查询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历复审、查询和体检。
体检的项目和规范依据职位要求确认。详细方法由中心公事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则。
第三十条 招录机关依据考试成绩、查询状况和体检成果,提出拟选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
公示期满,中心一级招录机关将拟选用人员名单报中心公事员主管部门存案;当地各级招录机关将拟选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许设区的市级公事员主管部门批阅。
第三十一条 选用特别职位的公事员,经省级以上公事员主管部门同意,能够简化程序或许选用其他测评方法。
第三十二条 新选用的公事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吊销选用。
第三十三条 对公事员的查核,依照处理权限,全面查核公事员的德、能、勤、绩、廉,要点查核作业实绩。
第三十四条 公事员的查核分为平常查核和定时查核。定时查核以平常查核为根底。
第三十五条对非领导成员公事员的定时查核采纳年度查核的方法,先由个人依照职位责任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定见后,提出查核等次主张,由本机关担任人或许授权的查核委员会确认查核等次。
第三十七条 定时查核的成果作为调整公事员职务、等级、薪酬以及公事员奖赏、训练、解雇的依据。
第三十九条选任制公事员在推举成果收效时即任中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许任期内辞去职务、被免除、被免职的,其所任职务即停止。
第四十条委任制公事员遇有试用期满查核合格、职务产生变化、不再担任公事员职务以及其他景象需求任免职务的,应当依照处理权限和规则的程序任免其职务。
第四十一条 公事员任职必须在规则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四十二条 公事员因作业需求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同意,并不得收取兼职酬劳。
第四十三条 公事员提升职务,应当具有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维政治本质、作业才能、文化程度和任职阅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历。
公事员提升职务,应当逐级提升。特别优异的或许作业特别需求的,能够依照规则破格或许越一级提升职务。
第四十五条 机关内设安排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呈现空缺时,能够在本机关或许本系统内经过竞赛上岗的方法,产生任职人选。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许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恰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呈现空缺,能够面向社会揭露选拔,产生任职人选。
确认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能够面向社会,从经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历的人员中揭露选拔。
第四十六条 公事员提升领导职务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则实施任职前公示准则和任职试用期准则。
第四十七条 公事员在定时查核中被确以为不称职的,依照规则程序下降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第四十八条对作业表现杰出,有显着成绩和奉献,或许有其他杰出业绩的公事员或许公事员团体,给予奖赏。奖赏坚持精力奖赏与物质奖赏相结合、以精力奖赏为主的准则。
公事员团体的奖赏适用于依照编制序列设置的安排或许为完结专项使命组成的作业团体。
(三)在作业中有发明创造或许提出合理化主张,取得显着经济效益或许社会效益的;
第五十一条 给予公事员或许公事员团体奖赏,依照规则的权限和程序决议或许批阅。
(一)分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辞,安排或许参加旨在对立国家的聚会、、等活动;
第五十四条公事员实施公事时,以为上级的决议或许指令有过错的,能够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许吊销该决议或许指令的定见;上级不改动该决议或许指令,或许要求当即实施的,公事员应当实施该决议或许指令,实施的成果由上级担任,公事员不承当责任;可是,公事员实施显着违法的决议或许指令的,应当依法承当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公事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当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置;违纪行为情节细微,经批判教育后改正的,能够免予处置。
第五十七条 对公事员的处置,应当现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精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齐备。
公事员违纪的,应当由处置决议机关决议对公事员违纪的状况进行查询,并将查询确认的现实及拟给予处置的依据奉告公事员自己。公事员有权进行陈说和申辩。
处置决议机关以为对公事员应当给予处置的,应当在规则的期限内,依照处理权限和规则的程序作出处置决议。处置决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告诉公事员自己。
第五十八条 公事员在受处置期间不得提升职务和等级,其间受记过、记大过、降级、免职处置的,不得提升薪酬层次。
受处置的期间为:正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免职,二十四个月。
第五十九条公事员受开除以外的处置,在受处置期间有悔改表现,而且没有再产生违纪行为的,处置期满后,由处置决议机关免除处置并以书面形式告诉自己。
免除处置后,提升薪酬层次、等级和职务不再受原处置的影响。可是,免除降级、免职处置的,不视为恢恢复等级、原职务。
第六十条 机关依据公事员作业责任的要求和进步公事员本质的需求,对公事员进行分级分类训练。
国家树立专门的公事员训练安排。机关依据需求也能够托付其他训练安排承当公事员训练使命。
第六十一条机关对新选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训练;对提升领导职务的公事员应当在任职前或许任职后一年内进行任职训练;对从事专项作业的公事员应当进行专门事务训练;对整体公事员应当进行更新常识、进步作业才能的在职训练,其间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事员,应当依照专业技术人员持续教育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训练。
公事员参加训练的时刻由公事员主管部门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则的训练要求予以确认。
公事员能够在公事员部队内部沟通,也能够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事的人员沟通。
第六十四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事的人员能够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许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恰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调任人选应当具有本法第十一条规则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历条件,并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则的景象。调任机关应当依据上述规则,对调任人选进行严厉查询,并依照处理权限批阅,必要时能够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第六十五条 公事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有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历条件,在规则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对担任机关内设安排领导职务和作业性质特别的非领导职务的公事员,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
第六十六条依据培育训练公事员的需求,能够遴派公事员到下级机关或许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训练。
第六十八条公事员之间有夫妻联系、直系血亲联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联系以及近姻亲联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两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许有直接上下级领导联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间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安排、人事、纪检、督查、审计和财政作业。
因地域或许作业性质特别,需求变通实施任职逃避的,由省级以上公事员主管部门规则。
第六十九条 公事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首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施地域逃避,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
第七十一条公事员有应当逃避景象的,自己应当请求逃避;好坏联系人有权请求公事员逃避。其他人员能够向机关供给公事员需求逃避的状况。
机关依据公事员自己或许好坏联系人的请求,经检查后作出是否逃避的决议,也能够不经请求直接作出逃避决议。
公事员薪酬准则遵循按劳分配的准则,表现作业责任、作业才能、作业实绩、资历等要素,坚持不同职务、等级之间的合理薪酬距离。
第七十五条 公事员的薪酬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和谐、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国家实施薪酬查询准则,定时进行公事员和企业恰当人员薪酬水平的查询比较,并将薪酬查询比较成果作为调整公事员薪酬水平的依据。
第七十六条 公事员依照国家规则享用福利待遇。国家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进步公事员的福利待遇。
公事员实施国家规则的工时准则,依照国家规则享用度假。公事员在法定作业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第七十七条 国家树立公事员稳妥准则,保证公事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赋闲等状况下取得协助和补偿。
公事员因公致残的,享用国家规则的伤残待遇。公事员因公献身、因公逝世或许病故的,其亲属享用国家规则的抚恤和优待。
第七十八条任何机关不得违背国家规则自行更改公事员薪酬、福利、稳妥方针,私行进步或许下降公事员的薪酬、福利、稳妥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许拖欠公事员的薪酬。
第七十九条 公事员薪酬、福利、稳妥、退休金以及选用、训练、奖赏、解雇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第八十条公事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请求。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批阅,其间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请求,应当自接到请求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批阅。
(二)在触及国家秘密等特别职位任职或许脱离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则的脱密期限的;
第八十二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事员,因作业变化依照法令规则需求辞去现任职务的,应当实施辞去职务手续。
领导成员因作业严峻失误、渎职形成重大损失或许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许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去职务或许因其他原因不再合适担任现任领导职务,自己不提出辞去职务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三)因地点机关调整、吊销、兼并或许减缩编制员额需求调整作业,自己回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实施公事员责任,不恪守公事员纪律,经教育仍无改变,不合适持续在机关作业,又不宜给予开除处置的;
(五)旷工或许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接连超越十五天,或许一年内累计超越三十天的。
第八十五条 解雇公事员,依照处理权限决议。解雇决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告诉被解雇的公事员。
第八十六条 公事员辞去职务或许被解雇,离任前应当处理公事交代手续,必要时依照规则承受审计。
第八十七条 公事员到达国家规则的退休年龄或许彻底损失作业才能的,应当退休。
第八十八条 公事员契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己自愿提出请求,经任免机关同意,能够提前退休:
第八十九条 公事员退休后,享用国家规则的退休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日子和健康供给必要的服务和协助,鼓舞发挥个人特长,参加社会发展。
第九十条 公事员对触及自己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能够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请求复核;对复核成果不服的,能够自接到复核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规则向同级公事员主管部门或许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述;也能够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述: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述处理决议不服的,能够向作出处理决议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述。
行政机关公事员对处置不服向行政督查机关申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督查法》的规则处理。
第九十一条 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请求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议。受理公事员申述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议;案情杂乱的,能够恰当延伸,可是延伸时刻不得超越三十日。
第九十二条 公事员申述的受理机关检查确认人事处理有过错的,原处理机关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九十三条 公事员以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略其合法权益的,能够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许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指控。受理指控的机关应当依照规则及时处理。
第九十五条 机关依据作业需求,经省级以上公事员主管部门同意,能够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施聘任制。
第九十六条 机关聘任公事员能够参照公选用的程序进行揭露招聘,也能够从契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
第九十七条 机关聘任公事员,应当依照相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准则,签定书面的聘任合同,确认机关与所聘公事员两边的权力、责任。聘任合同经两边协商一致能够改变或许免除。
第九十八条 聘任合同应当具有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责任要求,薪酬、福利、稳妥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
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能够约好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六个月。
聘任制公事员依照国家规则实施协议薪酬制,详细方法由中心公事员主管部门规则。
人事争议裁定应当依据合法、公平、及时处理的准则,依法保护争议两边的合法权益。
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依据需求建立。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由公事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任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事员的代表以及法令专家组成。
聘任制公事员与地点机关之间因实施聘任合同产生争议的,能够自争议产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当事人对裁定判决不服的,能够自接到裁定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裁定判决收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实施的,另一方当事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实施。
第一百零一条 对有下列违背本法规则景象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许公事员主管部门依照处理权限,区别不同状况,别离予以责令纠正或许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据情节轻重,给予批判教育或许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编制限额、职数或许任职资历条件进行公事员选用、调任、转任、聘任和提升的;
(三)不按规则程序进行公事员选用、调任、转任、聘任、提升、竞赛上岗、揭露选拔以及查核、奖惩的;
(五)在选用、竞赛上岗、揭露选拔中产生走漏试题、违背考场纪律以及其他严峻影响揭露、公平的;
第一百零二条 公事员辞去公职或许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事员在离任三年内,其他公事员在离任两年内,不得到与原作业事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许其他营利性安排任职,不得从事与原作业事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事员辞去公职或许退休后有违背前款规则行为的,由其原地点机关的同级公事员主管部门责令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处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依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置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零三条 机关因过错的详细人事处理对公事员形成声誉危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声誉、消除影响;形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一百零四条 公事员主管部门的作业人员,违背本法规则,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置。
第一百零五条 本法所称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安排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
第一百零六条 法令、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处理功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作业人员,经同意参照本法进行处理。
第一百零七条 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57年10月23日同意、国务院1957年10月26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作业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则》、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公事员暂行条例》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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